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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此前报道,1994年初,许医农接手“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责编任务。“从1994 年至2002年7月我告别三联时,经我责编推出的丛书计7 辑51 种。”事实上,这套丛书在连续出版5辑后,就已成为中国高水准学术研究的品牌。“许多作者推的是处女作,后来就是成名作。一些作者水平也因此得到所在大学承认,博士毕业数年之后就会被评定为教授,副教授很快就能被评定为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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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0月9日到家后,张先生戴上老花镜仔细查看服务协议,却发现其中标注了一项“服务费”,高达15590元。“我立刻打电话给销售,她说这个服务费是收汽车指导价的10%,协议已经签好了,不同意的话定金也不能退。”张先生称,如果加上该费用和保险费、上牌费,该车的落地价超过15万元,已经远超之前他在其他门店的咨询价格。“如果对方当时明确告知有服务费,我是不可能在该店购车的。”

对此纠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必须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销售人员没有在签订协议前明确告知张先生有关“服务费”的事项,仅在店内进行公示而未口头告知,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价格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如果该“服务费”未在签订协议前明确告知,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邢鑫认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门店的“服务费”条款符合这一定义,即未与张先生协商而预先拟定,并且店家经常使用该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那么该“服务费”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门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关于定金是否能退的问题,邢鑫表示,如果是因为销售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销售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定金。“在本案中,如果门店销售人员未充分告知服务费事项,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含有该费用的协议,这可能构成 ‘重大误解’,张先生可以尝试主张合同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